公告编号:2019-037 证券代码:833112 证券简称:海宏电力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基本情况 (一)变更主体 √第一大股东变更 □控股股东变更 □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致行动人变更 (二)变更方式 周道忠通过盘后协议转让,使得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由周道忠变更为顾寅凯,不存在新增的一致行动人。 二、变更后第一大股东基本情况 (一)自然人填写 姓名 顾寅凯 国籍 中国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否 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总经理 电力工程设计、咨询、勘察及资质许可范围内 现任职单位主要业务 的业务总承包 现任职单位注册地 无锡市新区龙山路旺庄科技创业中心 B 栋 8 楼 与现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情况 有 是否为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是 员 公告编号:2019-037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三、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原因及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后,顾寅凯持有公司 14,62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74%,使得公 司第一大股东由周道忠变更为顾寅凯,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19 年 7 月 24 日,自然人顾寅凯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吕荣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对本次收购的股份转让价格、费用负担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转让方同意将其在 目标公司 6.67%的股份计 2,000,000 股股份以总计人民币 5,700,00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 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前述条款受让上述股份。 2019 年 7 月 24 日,自然人顾寅凯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道忠签署了《股权 转让协议》,对本次收购的股份转让价格、费用负担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转让 方同意将其在目标公司 8.67%的股份计 2,600,000 股股份以总计人民币 7,410,000.00 元 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前述条款受让上述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触发《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收购条件,海宏电力 已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上披露了《收购报 告书》、《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等收购文件。 本次收购实施前,周道忠持有被收购人 13,436,000 股股份,占比 44.79%,为被收购 人的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收购人顾寅凯持有海宏电力 37.29%的股份。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顾寅凯将持有被收购人 15,788,000 股股份,占海宏电力总股本的 52.63%,成为海宏电力的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 根据《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寅凯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公众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暂无对被收购人管理层的调整、对被收购人组织结构的调整、对被收购人章程的修改、对被收购人资产进行重大处置、对被收购人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等的计划,不会给挂牌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公司第一大股东顾寅凯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职责,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公告编号:2019-037 四、其他事项 (一)信息披露事项 本次变更是否构成收购 是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19 年 8 月 16 日已 披露于登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系 若构成,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是 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的《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本次变更是否触发权益变动 是 本议案内容详见2019年9月4日披露 于登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系统信 若触发,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是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权 益变动报告》(公告编号:2019-036) (二)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变更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否 批准部门 不适用 批准程序 不适用 批准程序进展 不适用 (三)限售情况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收购后,收购人成为第一大股东,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所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限售。 (四)其他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变更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19-037 (一)顾寅凯身份证复印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四)《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五)《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