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业绩目 标 1,900 万元计算投后 PE 为 12.89 倍。(注:本“现金补偿条件及方式”中所提 “净利润”是指公司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和和新材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后文中凡提到“净利润”一词时,均为此注解所陈述之含义。) 当公司 2018 年实际净利润低于 1,800 万元(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但不 包括 1,800 万元时,甲方应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由原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补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甲方对投资方的现金补偿金额(单位:万元)=(1,900 - 2018 年实际净利 润)*12.89*6.126%; 当公司 2018 年净利润高于 1,800 万元(包括 1,800 万)(人民币壹仟捌佰万 元整),则甲方与投资方不存在相互补偿关系。 三、关于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953,900.55 元,触发了协议书约定的现金补偿条件,经各方友好协商,就现 金补偿事宜达成新的协议。 (一)现金补偿金额 根据协议书约定,现金补偿金额=(19,000,000.00 - 2018 年实际净利润) *12.89*6.126%=5,563,891.83 元; 本次约定先支付总金额的一半,即 2,781,945.92 元。 (二)支付方式 本次约定支付的金额分二批支付: 第一批金额 1,781,945.92 元,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二批金额 1,000,000 元,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三)剩余补偿金额支付条件 1、如公司 2020 年合并销售收入(为避免歧义,此处销售收入为不含税的收入,下同)超过 2.2 亿元(含本数),则甲方免于支付剩余补偿金额; 2、如公司 2020 年合并销售收入超过 2.0 亿元(含本数),但低于 2.2 亿元 (不含本数),则甲方只需支付乙方剩余补偿金额的一半,即 1,390,972.96 元,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金额即 1,390,972.96 元免于支付; 3、当公司 2020 年合并销售收入低于 2 亿元(不含本数),则甲方应将剩余 补偿金额即 2,781,945.92 元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给乙方。 四、其他说明 无 五、备查文件 (一)《现金补偿协议书》。 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