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323 证券简称:欣含宇通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北京欣含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念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收购 北京欣含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之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更正事项的具体原因 北京欣含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念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欣含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相关中介报告。 根据股转反馈意见以及沟通情况,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收购事项相关文件进行了更新和修改。本次更正内容不构成对收购事项的重大调整,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念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欣含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更正后)》及相关中介报告。 二、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1、《法律意见书》之“一 收购人主体资格”之“(三)更正内容如下: 更正前: “(三)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根据收购人提供的北京中靖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字[2018]第 E-3126 号《验资报 告》,截至 2018 年 9 月 4 日止,正念堂的实缴出资总额为 500 万元,根据大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四环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投资者 确认书》,收购人已经开立有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账户,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具有受让公众公司股票的资格。 2、根据收购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的下列情况: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3、根据收购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检索查询,收购人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不存在负面信息;收购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收购人不存在《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具备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更正后: “(三)收购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根据 收购人提供的北京中靖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字[2018]第 E-3126 号《验资报 告》,截至 2018 年 9 月 4 日止,正念堂的实缴出资总额为 500 万元,根据大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四环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收购人已经开立有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账户,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具有受让公众公司股票的资格。 2、根据收购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的下列情况: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3、根据收购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检索查询,收购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不存在负面信息;收购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收购人不存在《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孔令伟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具备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2、《法律意见书》之“一 收购人主体资格”之“(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情况”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孔令伟控制的除收购人之外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更正内容如下: 更正前: 序 投资、经营、或担任法定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担任职务 该公司主营业务 号 代表人的单位名称 1 北京正念堂品牌文化有 5000万元 51% 执行董事、 组织文化艺术 限公司 经理 交流活动 2 北京正念天下电子商务 100 万元 70% 执行董事、 计算机、软件及 有限公司 经理 辅助设备 3 北京易通天下文化传媒 100 万元 70% 执行董事、 组织文化艺术 有限公司 经理 交流活动 北京普乐通文化传媒有 执行董事、 组织文化艺术 4 限公司 5000万元 100% 总经理 交流活动、会议 服务 5 北京红儿红酒业有限公 150 万元 50.67% 监事 制造、销售黄酒 司 6 北京东方易通文化传媒 100 万元 70% 无 组织文化艺术 有限公司 交流活动 7 北京德弘汇国际广告有 100 万元 100% 无 设计、制作、代 限公司 理、发布广告 8 北京玄元餐饮管理有限 500 万元 51.00% 执行董事 餐饮管理 公司 9 北京玄元之家酒店管理 500 万元 51.00% 执行董事 酒店管理、餐饮 服务有限公司 管理 10 天安国酒(北京)酒业研 5000万元 67.00% 执行董事 技术开发、服 发有限公司 务、推广 11 北京玄元殿府健康管理 500 万元 51.00% 执行董事 健康管理、健康 有限公司 咨询 12 北京玄元四库会议会展 500 万元 51.00% 执行董事 承办展览展示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活动 13 北京玄元天下教育咨询 500 万元 51.00% 执行董事 教育咨询 有限公司 更正后: 序 投资、经营、或担任法定 注册资 持股比例 担任职务 该公司主营业务 号 代表人的单位名称 本万元 1 北京正念堂品牌文化有 5000 51% 执行董事、 组织文化艺术 限公司 经理 交流活动 2 北京正念天下电子商务 100 70% 执行董事、 计算机、软件及 有限公司 经理 辅助设备 3 北京易通天下文化传媒 100 70% 执行董事、 组织文化艺术 有限公司 经理 交流活动 北京普乐通文化传媒有 执行董事、 组织文化艺术 4 限公司 5000 100% 总经理 交流活动、会议 服务 5 北京红儿红酒业有限公 150 50.67% 监事 制造、销售黄酒 司 6 北京东方易通文化传媒 100 70% 无 组织文化艺术 有限公司 交流活动 7 北京德弘汇国际广告有 100 100% 无 设计、制作、代 限公司 理、发布广告 8 北京玄元餐饮管理有限 500 51.00% 执行董事 餐饮管理 公司 9 北京玄元之家酒店管理 500 51.00% 执行董事 酒店管理、餐饮 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