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网科技: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9-026](补发)

2019年09月16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026

 证券代码:872890        证券简称:骏网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一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19 日

  诉讼二、诉讼三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11 日

  诉讼一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24 日

  诉讼二、诉讼三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二、诉讼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讼一、诉讼二、诉讼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化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钟萍、腾讯科技公司法务(诉讼一)、李科峰、崔梦嘉、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诉讼二、诉讼三)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一、诉讼二、诉讼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委托、暂未委托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力普森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一之被告二)、侠客技术有限公司(诉讼二之被告二)


                                                                          公告编号:2019-026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展志伟(深圳市力普森科技有限公司)、尚宝仓(侠客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委托、暂未委托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诉讼一: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 合称腾讯公司)经调查认为,二被告不正当地利用了微信软件服务及用户资源, 破坏了微信平台生态环境和正常运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恶化了微 信用户的正常使用体验,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 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二: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 合称腾讯公司)经调查认为被告一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骏网科技)通过出售定制化改造手机和后台管理系统对外提供名为“企业级微 信营销管控平台”的服务。被告二侠客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营销“企业级微信 营销管控平台”的服务进行推广和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微信功能界面的 修改,实现微信本不允许的操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三: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 合称腾讯公司)经调查认为被告一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骏网科技)开发、销售名为“骏网微手机”的产品,该产品加装了 XPosed 框 架,干扰了微信的正常运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微信功能界面的修改,实现 微信本不允许的操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一: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续 30 日在各自运营的官方网站以及新浪网、36 氪网首页

                                                                          公告编号:2019-026

 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为二原告消除影响;

    3、判令二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合计人民 币 5000 万元。

    诉讼二: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续 30 日在各自运营的官方网站以及新浪网、腾讯网首页
 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为二原告消除影响;

    3、判令二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
    诉讼三: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连续 30 日在各自运营的官方网站以及新浪网、腾讯网首页显
 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为二原告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

(六)案件进展情况:

    诉讼一的开庭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24 日 14:30,诉讼二及诉讼三的开庭
 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17 日 8:30。

    目前,骏网科技因与腾讯公司发生不正当竞争诉讼案,骏网科技之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大道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光谷高科技支行被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昌支行账户被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武汉骏网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三起诉讼尚未作出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将妥 善处理相关诉讼,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19-026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三起诉讼尚未作出判决,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目前案件尚在诉前程序阶段。
五、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民初 1914 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 01 民初 6354 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 01 民初 6355 号

                                        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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