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美种苗:关于广东鲜美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09月17日查看PDF原文
分装的包装种子;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业技术开发服务;收购农副产品;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批发;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零售;花卉作物批发;蔬菜批发;蔬菜零售;种子批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对象中不存在持股平台。


  (二)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对象不存在股份代持的说明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份认购合同》等文件资料及本次定向发行对象益万农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定向发行对象系合格投资者,所认购股份的直接持有方为最终持有方,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况,本次定向发行对象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三) 关于对本次定向发行相关主体和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

  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信息系统查询本次定向发行相关主体和发行对象的相关信息,结果如下:
  1、公司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亦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亦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公司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对象均出具承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严重失信者名单或其他形式的‘黑名单’”。
  本所律师认为,鲜美种苗本次定向发行相关主体和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已在全国股份很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已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公司具备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三)本次定向发行对象与公司在册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定向发行审议表决过程中,关联股东已依法予以回避,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

  (四)本次定向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定向发行的过程、结果以及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业务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定向发行定价公平、公正,定价结果合法有效,非现金认购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已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本次定向发行不存在以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不涉及募集资金;

  (七)本次股票发行的股票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业务细则》的规定;
  (八)本次定向发行对象不存在需要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情形,本次定向发行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

  (九)本次定向发行认购协议中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回购条款,不涉及反稀释条款;

  (十)本次定向发行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十一)本次定向发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关于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

  (十二)本次定向发行相关主体和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合法、合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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