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79 证券代码:830819 证券简称:ST 致生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9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航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夏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蔚为、汤苍松,原告公司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卜巩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今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不适用 公告编号:2019-079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2 月 28 日,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生联发” 或“公司”)因股票定增与原告签署《股份认购意向书》,原告拟以 5.20 元/股认 购公司定增股票 3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向公司缴纳认购保证金 156.00 万元。 原告因公司未能退还认购保证金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目前,公司尚余认购保证金 156.00 万元未退还至原告。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本金计人民币 156.00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 2017 年 9 月 4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逾 期利息(以 156.0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35%,上浮 50%, 6.525%计算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7 日为人民币 10.29 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5 民初 22919 号《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 2019 年 7 月 11 日,本案一审开庭。2019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作出的(2019)京 0105 民初 22919 号《民事 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 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作 出的(2019)京 0105 执 38205 号《执行通知书》和(2019)京 0105 执 38205 号 公告编号:2019-079 《报告财产令》;同时,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作 出的(2019)京 0105 执 38205 号《传票》,传唤事由为谈话、履行生效文书。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预计将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预计将对公司财务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2019)京 0105 执 38205 号《执行通知书》 (二)(2019)京 0105 执 38205 号《报告财产令》 (三)(2019)京 0105 执 38205 号《传票》 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