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公司章程

2019年09月26日查看PDF原文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要求的文
                    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三)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推
                    动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等事
                    项的规范运作;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建
                    立健全等;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五)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媒体和相关机构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的职责,督促前
                    述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


                                                            公告编号:2019-060
              (七)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或者并购重组等事务;
              (八) 《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监事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公司
              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监事,不得违反规定授权
              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条件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本章程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同时适用于监事会主
              席、监事会副主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本
              公司监事。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人。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
              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根据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设监事
              会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公告编号:2019-060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作
              出专项说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
                    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纠正;损害严重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六)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
                    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  组织对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离任审计;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
              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
              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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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在紧
              急情况、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具体原因。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以传真等方式回复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5 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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