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要求的文 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三)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推 动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等事 项的规范运作;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建 立健全等;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五)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媒体和相关机构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的职责,督促前 述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 公告编号:2019-060 (七)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或者并购重组等事务; (八) 《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监事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公司 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监事,不得违反规定授权 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条件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本章程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同时适用于监事会主 席、监事会副主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本 公司监事。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人。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 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根据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设监事 会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公告编号:2019-060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作 出专项说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 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纠正;损害严重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六)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 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 组织对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离任审计;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 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 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告编号:2019-060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在紧 急情况、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具体原因。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以传真等方式回复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5 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