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 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 上述人员应当配合。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 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财税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 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 交易的损失。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百条 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年度报告。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或其他单位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〇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司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一) 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公告编号:2019-060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本条第(一) 项后 10%的比例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一般风险准备按税后利润减本条第 (一)项后不低于 10%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 损失,公司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四) 提取交易风险准备。交易风险准备按税后利润减本条第 (一)项后 10%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五) 经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六)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上述各项公积后所余利润,按股东 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告编号:2019-060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备案;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章 通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电话通知; (三) 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 以公告方式通知;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专 人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专人 送出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专人 送出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送出的,电子邮件成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起的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告编号:2019-060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均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 的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应予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