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公司章程

2019年09月26日查看PDF原文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公告编号:2019-060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前述指定网站。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的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
              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公告编号:2019-060
第二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百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
              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
              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
                    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公告、股东大
              会、分析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网站、广告、媒体采访和报道、
              邮寄资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
              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应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

              (三)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四)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公告编号:2019-060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中的条款变更,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四十九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二百五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最近
              一次核准或备案的、并经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之日
              起生效并执行。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