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公司章程

2019年09月26日查看PDF原文
  山东永隆集团有限公司      1,000    0.5988  净资产折股

38. 常州市环球建筑防水工程有限    1,000    0.5988  净资产折股
              公司

39. 江苏盛氏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    1,000    0.5988  净资产折股
                司


                                                            公告编号:2019-060

            40.  苏州福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    0.5988  净资产折股

            41.  长沙建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00    0.4192  净资产折股

            42.  常州泰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700    0.4192  净资产折股

            43.  上海嘉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00    0.4192  净资产折股

            4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    0.3593  净资产折股

            45.  常州市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600    0.3593  净资产折股

            46.  湖北洪鑫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500    0.2994  净资产折股

            47. 常州市爱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500    0.2994  净资产折股

            48. 黄石子希百岁投资发展有限公    400    0.2395  净资产折股
                              司

                          合计                167,000    100    净资产折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7,0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
          行出资义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
          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在同等条
                件下对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或
          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公告编号:2019-060
          (二) 通过公开交易形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股东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公司股
          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股东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当以书
          面形式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九条 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有关出资比例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公司,由公司
          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批准:

          (一)认购或者受让公司的股份后,其持股比例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的 5%;

          (二)以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公司 5%以上
                的股份。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
          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编号:2019-06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的监管要求管理股东名册。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股份转让结束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
                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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