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公司章程

2019年09月26日查看PDF原文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

          董事会拒绝召开的,独立董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如果
          有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备案手
          续。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公告编号:2019-060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
          的通知或补充通知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公告编号:2019-060
第六十六条 股东名册所载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告编号:2019-060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开的除
          外。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