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 www.yingdalaw.com 二○一九年九月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 6 第二部分 正文 ...... 8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二、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8 三、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9 四、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结果合法合规性......11 五、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 14 六、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 15 七、本次股票发行对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15 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主体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说明...... 15 九、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限售安排...... 15 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6 十一、结论意见 ...... 17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鸿盛华、 指 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本所 指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本次股票 指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4,950,495 股的行为 发行 发行对象/投资者 指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指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勤万信 指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湖报文鑫 指 湖北省湖报文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 2019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方案》 指 审议通过的《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公司2019年9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认购公告》 指 任公司网站公告的《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股权登记日 指 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宜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认购合同》 指 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验资报告》 指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勤 信验字[2019]第 0048 号《验资报告》 《证券持有人名册》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截至股 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信息披露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 《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细则》 《业务指引第 4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 《股票发行业务指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南》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已经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三、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不得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同时,对于以前述参考资料以及证明文件、证言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的,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义务。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审查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基于上述事宜,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6774550700L 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住所 中国(湖北)自贸区光谷三路 777 号 A 办公楼 4 层 401-267 号 法定代表人 应群 注册资本 5144.7240 万 成立日期 2005 年 04 月 21 日 营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