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豪恩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年09月27日查看PDF原文
2019 009
当事人:
深圳市豪恩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豪恩智联),住
所地: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同富裕第三功能区豪
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房 A 号 2 层 A 区、 C 区、 B 区中
段和南段。
深圳市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豪恩集
团”), 住所地: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同富裕第三
功能区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房 A 号 4 层, 豪恩智联
控股股东。
陈清锋,男, 1971 年 11 月出生, 时任豪恩智联董事长。
杨海涛, 男, 1981 年 9 月出生, 时任豪恩智联总经理。
高莹, 女, 1981 年 11 月出生, 时任豪恩智联董事会秘
书。
李文刚,男, 1982 年 2 月出生,时任豪恩智联财务总监。
经查明, 豪恩智联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11 月 2 日,豪恩智联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豪恩集团共同签署了一份对公委托贷款
三方借款合同,豪恩智联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向豪恩集团提供
借款 1500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7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15.92%。 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发生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4 月 22 日, 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豪恩集团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细则》”)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
资金的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陈清锋、 时任总经理杨
海涛和时任财务总监李文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
占用公司资金, 时任董事会秘书高莹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和 《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豪恩智联、 豪恩集团、 陈清锋、 杨海涛、 李文刚和高
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 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
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9 月 25 日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