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小贷: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7 证券代码:833118 证券简称:棒杰小贷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9 月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9 月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义乌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兆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骆剑岚、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案件一: 姓名或名称:华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案件二: 姓名或名称:金灿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案件三: 公告编号:2019-057 姓名或名称:朱思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件一: 2017 年2 月24 日,被告华耀与原告签订《个人循环信用借款合同》,合同 约定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借款额度为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7 年2 月24 日起至2020 年2 月23 日止,在合同期限内,借款人可自助循环使用该个 人自助循环借款额度,但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自助循环借款余额不得超 过该个人自助循环借款额度。个人自助循环借款的不再另行生成借款借据,原告 打印的交易记录即视为借款借据,并作为本合同履行的证明。每笔个人自助循环 借款的期限自动设为6 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 每月的15 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 2017 年2 月24 日,原告与被告华耀、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了《代理收付客户借贷资金三方协议书》(简称协议书),被告同意原告通过 “联合小贷卡”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华耀在联合小贷卡额度内进行提款,提款 可一次性提取,也可分笔提取。同日,被告华耀同意依照协议书约定将本人“联 合小贷卡”账户(户名:华耀、卡号:6210920061600000622)加入至原告资金 管理体系内,并同意按照协议书相关约定对该账户进行相关操作。被告华耀分别 于2019 年2 月1 日借款5000 元;于2019 年2 月9 日借款5000 元;于2019 年 2 月11 日借款6000 元;于2019 年2 月20 日借款1600 元;于2019 年3 月13 日借款18000 元;于2019 年3 月16 日借款2800 元;于2019 年3 月20 日借款 8000 元;于2019 年4 月1 日借款13000 元;于2019 年4 月4 日借款1500 元; 于2019 年4 月8 日借款6000 元;于2019 年4 月9 日借款10000 元;于2019 年5 月1 日借款6000 元;于2019 年6 月11 日借款6000 元;于2019 年7 月4 日借款3000 元;于2019 年7 月10 日借款2140 元;于2019 年8 月1 日借款3000 元;于2019 年8 月3 日借款2900 元。 现上述贷款均已到期(提前到期),被告华耀仅归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尚 欠借款本金99894.87 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华耀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 息,构成违约。 案件二: 公告编号:2019-057 2018 年11 月15 日,被告金灿通过扫描原告“义乌棒杰按期本息到期还本 短期自助贷”平台二维码向原告申请贷款。经审核,原告通过被告的贷款申请, 同日原告与被告金灿在线订立《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 201811151112601003000000707016970027LC、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 万元, 贷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9 年5 月15 日,收款账户为被告金灿的建设 银行(6217001460005346654),日利率为0.05%,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 本(若本合同第一条未显示还款日,借款人每月还款日为借款人贷款发放日所对 应的自然日),签订合同后金灿在申请贷款时,上传个人身份信息,双方一致同 意贷款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贷款划入被 告指定银行账户时合同生效。同日,原告通过网商银行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 现上述贷款已到期,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案件三: 2018 年12 月4 日,被告朱思齐通过扫描原告“义乌棒杰按期本息到期还本 短期自助贷”平台二维码向原告申请贷款。经审核,原告通过被告的贷款申请, 同日原告与被告朱思齐在线订立《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 201812041112601003000000909018452010LC,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 万元, 贷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9 年6 月4 日,收款账户为被告朱思齐的中 国银行(6217886200001274561),日利率为0.05%,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 还本(若本合同第一条未显示还款日,借款人每月还款日为借款人贷款发放日所 对应的自然日),签订合同后朱思齐在申请贷款时,上传个人身份信息,双方一 致同意贷款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贷款划 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时合同生效。同日,原告通过网商银行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 款。现上述贷款已到期,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案件一: 1、判令被告华耀归还原告借款99894.87 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按 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4067.83 元); 2、判令被告华耀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2500 元。 案件二: 公告编号:2019-057 1、要求被告金灿归还借款48004.11 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从2019 年5 月15 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1909.89 元); 2、要求被告金灿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2500 元。 案件三: 1、要求被告朱思齐归还借款49990.76 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从2019 年6 月4 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1442.68 元); 2、要求被告朱思齐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2500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诉讼已受理尚未开庭,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上述 诉讼,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属于公司作为原告方向被告催讨贷款本息,是公司针对贷款贷后 管理问题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3 份;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0782 民初17647 号] 三、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0782 民初17648 号] 四、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0782 民初17660 号]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10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