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高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年10月10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110

 证券代码:871326        证券简称:武侯高新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已
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生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风险防控与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出资人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对公司业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判断评估。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独立董事中至少一人需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财务审计水平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告编号:2019-110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或其他专门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战略需要,研究公司的宏观环境和系统性风险,设计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评估体系和控制架构,建立有效的经营管理内部监控体系;
(二)对公司业务活动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新业务、新模式开发、拟投资的重大项目或拟签订的重大业务合同等进行研究分析,评估风险程度,提出有关建议;
(三)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有重大隐患、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风险的业务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公司已经出现的重大亏损、风险事件进行分析总结,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向管理层提出建议;
(五)适时对公司经营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存在的风险及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对公司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情况进行审查;(七)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九)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十)检查公司财务报告;
(十一)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十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三)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十四)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财务及审计相关决策事项,由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公告编号:2019-110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重大风险事项的决策,由负责委员会其他日常专业性工作的工作小组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责成公司相关职能、业务部门提供需由委员会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及风险控制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工作小组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项目建议及风险控制方案形成提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委员联名有权提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就有关提案进行研究、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各董事委员的意见均应载入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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