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高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年10月10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111

 证券代码:871326        证券简称:武侯高新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已
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生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出资人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其中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告编号:2019-11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搜寻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下属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聘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各董事委员的意见均应载入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公告编号:2019-111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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