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38 证券代码:831873 证券简称:环宇建科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5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5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金加利反诉请求:1、判令环宇公司支付违约金 740 万元;2、判 令环宇公司赔偿租金损失 5,939,123.82 元;3、判令环宇公司交付尚未交付的工程即分拣中心、检测车间、倒班楼、变电站、地源热泵机房;4、判令环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毛文旦、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吕树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白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公告编号:2019-038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4 月 4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与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 )签 订《天津市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121204120140124),后双方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和 2016 年 4 月 21 日签订两次补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天津 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领航路以西、新建一号路以东的金家利(天津)有限公司厂区新建工程,合同价格为 148,000,000 元,“工程款按月支付,每月 30 日前,支付已完工程的实际工作量的 85%,工程预付款不扣回当作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5%,结算完成后的 30 日内,支付 至结算总价款的 95%”。工程已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 工程款 66,160,366.20 元。原告向被告递交的结算申请,被告迟迟未审核通过。由于双方无法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且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对原告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和经济损失,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款的 95%,即还需支付工程款 73,855,331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进度款逾期利息 2,991,926 元(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该等利息的计算均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 6,238,696 元; 4、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19-038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不同意环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根据 2016 年 4 月 21 日合同约定,工程 完工后支付工程款至已完工程量的 65%,五方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85%,二年内一次性付清。目前尚未达到支付结算总价款 85%及剩余工程款的条件。环宇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无依据,应以第三方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清单作为结算依据。金加利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金额 67,160,366.20 元,应在应付款中扣除。 双方实际履行的 2016 年 4 月 21 日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环宇公司主张违 约金无依据。环宇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条件。 (七)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 02 民初 486 号 一审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19年10月 8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 年9月29日作出 的(2018)津 02 民初 486 号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交付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厂区新建工程中的分拣中心、检测车间、倒班楼、变电站、地源热泵机房工程;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给付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56,436,311.60 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 3,700,000.00 元; 四、确认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厂区新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目前正在评估诉讼结果的影响,尚未决定是否就该判决提起上诉。后续 公告编号:2019-038 诉讼情况若有进展,公司将及时以公告形式披露。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且基本支持公司诉讼请求,预计对公司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且基本支持公司诉讼请求,预计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