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118 证券简称:棒杰小贷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义乌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兆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占伟、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案件一: 姓名或名称:张含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蒋成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程坚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义乌市鸿锐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蒋成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浙江鸿仰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坚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案件二: 姓名或名称:蒋成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胡旭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蒋卫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程坚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义乌市鸿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蒋成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浙江鸿仰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坚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胡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蒋成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蒋卫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程坚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张含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义乌市鸿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蒋成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浙江鸿仰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坚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案件四: 姓名或名称:胡旭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蒋成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程坚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义乌市鸿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蒋成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浙江鸿仰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坚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案件五: 姓名或名称:方玉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蒋成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蒋卫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程坚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义乌市鸿锐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蒋成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浙江鸿仰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坚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件一: 第一被告自 2015 年起便一直在原告处借款。2017 年 12 月 26 日,第一被告 与原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号:义棒杰贷(2017)保借字第 00079 号) 一份,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月利率为 1%,每月的 20 日结息。若未按期归还本金,则从逾期 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若未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第二至第六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 2 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等)、代理费等。同日,原告以 3 张本票的方式向第一被告交付了借款。现借款已逾期,第一被告分文未付,第二至第六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案件二: 第一被告自 2012 年起便一直在原告处借款。2017 年 12 月 26 日,第一被告 向原告借款,并与原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号:义棒杰贷(2017)保借 字第 00076 号)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同日,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为归还上述借款,2018 年 5 月 11 日,第一被告向原告申请转贷,并与原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号:义棒杰贷(2018)保借字第 00014 号)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借 款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月利率为 1%,每月的 20 日结 息。若未按期归还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若未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第二至第六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 2 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等)、代理费等。同日,原告以本票方式向第一被告交付了借款,第一被告 用该款归还了 2018 年 4 月 25 日到期的 500 万元借款。现借款已逾期,第一被告 分文未付,第二至第六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案件三: 第一被告自 2014 年起便一直在原告处借款。2017 年 12 月 26 日,第一被告 向原告借款,并与原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号:义棒杰贷(2017)保借 字第 00075 号)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同日,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为归还上述借款,2018 年 3 月 28 日,第一被告向原告申请转贷,并与原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号:义棒杰贷(2018)保借字第 00013 号)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借 款期限为 2018 年 3 月 28 日至 2019 年 3 月 27 日,月利率为 1%,每月的 20 日结 息。若未按期归还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若未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第二至第七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 2 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等)、代理费等。同日,原告以本票方式向第一被告交付了借款,第一被告 用该款归还了 2018 年 3 月 25 日到期的 500 万元借款。现借款已逾期,第一被告 分文未付,第二至第七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案件四: 第一被告自 2015 年起便一直在原告处借款。2017 年 12 月 26 日,第一被告 向原告借款,并与原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号:义棒杰贷(2017)保借 字第 00077 号)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同日,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为归还上述借款,2018 年 7 月 27 日,第一被告向原告申请转贷,并与原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号:义棒杰贷(2018)保借字第 00029 号)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借 款期限为 2018 年 7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 月 26 日,月利率为 1%,每月的 20 日结 息。若未按期归还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若未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第二至第六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 2 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 复息等)、代理费等。同日,原告以本票方式向第一被告交付了借款,第一被告 用该借款归还了 2018 年 5 月 25 日到期的 500 万元借款。现借款已逾期,第一被 告分文未付,第二至第六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案件五: 第一被告自 2015 年起便一直在原告处借款。2017 年 12 月 26 日,第一被告 与原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号:义棒杰贷(2017)保借字第 00078 号) 一份,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月利率为 1%,每月的 20 日结息。若未按期归还本金,则从逾期 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若未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第二至第六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 2 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等)、代理费等。同日,原告以本票的方式向第一被告交付了借款。现借款已逾期,第一被告分文未付,第二至第六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案件一: 一、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 500 万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 1612500 元); 二、判令第一被告支付代理费 20000 元; 三、判令第二至第六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计:6632500 元) 案件二: 一、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 5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 1275000 元); 二、判令第一被告支付代理费 20000 元; 三、判令第二至第六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计:6295000 元) 案件三: 一、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 5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自 2018 年 3 月 28 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 1387500 元); 二、判令第一被告支付代理费 20000 元; 三、判令第二至第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计:6407500 元) 案件四: 一、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 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