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 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将追偿情况及时披 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 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 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