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年10月15日查看PDF原文
数。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主办券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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