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图投资:公开发行2017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2019年10月17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3979              证券简称:天图投资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7 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 年付息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发行的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创新创业公
 司债券(第二期)将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创新
  创业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 天图 02(代码为 143349)。

      3、发行人: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8 亿元,5 年期(附第三年末发行人调整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次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609 号文核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0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4 日止。

      9、付息日: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10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10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
  利息);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的
  10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 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评估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00%。每手“17 天图02”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8.00 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4.00 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0 月 23 日

  2、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10 月 24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17 天图 02”持有人。2019 年 10 月 23 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 年 10 月 23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公司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7天图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7天图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7 天图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名称: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 B 栋 2201

  电话:0755-36909866

  传真:0755-36909834

  联系人:李必才
 2、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电话:0571-87902586、0571-87903149

  传真:0571-87902508

  项目主办人:韩可、刘梦梦

  项目组人员:戴思源、陈雅雅

  邮政编码:31000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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