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致生:中银证券关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决议被撤销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19年10月17日查看PDF原文

                        中银证券

关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
            分决议被撤销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二)

  中银证券作为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针对北京鼎驰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 ST 致生决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京 0105 民初 73522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4 日作出的《致
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对《关于选举迟峰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以及《关于选举张昕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两项议案作出的决议;

  二、驳回原告北京鼎驰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5 民初 73522 号民事判决,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该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京 03 民终 116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京 0105 民初 73522 号判决书后,主
办券商已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披露了《中银证券关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决议被撤销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5 民初 73522 号民事判决,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审理终结。三、  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根据公司反馈,公司将尽快根据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选举董事工作。
四、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提示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董事选举工作,并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该风险事项,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五、  备查文件目录

无

                                                            中银证券
                                                  201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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