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26 证券代码:839074 证券简称:一特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意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曹启秀、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龙岩市永定区坎市医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有礼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有礼、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中标被告“永定县坎市医院手术室净化系统、医用气体设备采购及安 装项目”(项目编号:ZDZB2012-068),双方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签订《永定县 坎市医院手术室净化系统、医用气体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的原因及应被告的要求,合同中的医用气体(医用制氧机)设备部 公告编号:2019-026 分终止采购及安装,本公司按约履行了手术室净化系统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安装 完毕后移交被告使用至今。但被告一直拖欠合同价款。2018 年 9 月 20 日,双方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甲方(被告)合计应付乙方(本公司)款 项总金额 2434521.67 元,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甲方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分 12 个月支付,首月支付 234521.67 元,其余 11 个月每个 月支付乙方 200000 元,具体每期付款日期为每月 15 日前,所有应付款项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甲方承诺按本协议条款付清乙方款项,乙方承诺不再 向甲方追究医用制氧机损失费、制氧机中标服务费、被盗电缆补偿费及甲方履约过程中所造成的资金占用等其他费用,如甲方未按本协议条款付款,乙方保留追究医用制氧机损失费、制氧机中标服务费、被盗电缆补偿费及甲方履约过程中所造成的资金占用等其他费用的权利。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仍欠 2434521.67 元元。本公司遂依法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 2434521.67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4768.26 元(以逾期金 额为基数,按日 0.01%的标准,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后续 违约金以 2434521.67 元为基数,按日 0.01%的标准,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盗电线电缆补偿费 74962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中标服务费 26288 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用气体设备采购及安装部分)医用 制氧机损失费 337374 元; 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19-026 法院受理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龙岩市永定区坎市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于 2019年 8 月 13 日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管辖异 议的二审裁判。2019 年 8 月 19 日,本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判令 被告向本公司赔偿(医用气体设备采购及安装部分)医用制氧机损失费 337374元)”,后又依法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1834521.67 元”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 2434521.67 元”;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3045.78 元(按日 0.01%的标 准,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暂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止),后续违约金以 1834521.67 元为基数,按日 0.01%的标准,自 2019 年 6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4768.26 元(以逾期金额 为基数,按日 0.01%的标准,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后续违约金以 2434521.67 元为基数,按日 0.01%的标准,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现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8 月 6 日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7 月 26 日作出的 裁定,裁定结果如下: 驳回被告龙岩市永定区坎市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维护公司利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公告编号:2019-026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裁定书(2019)湘 0104 民初 8471 号。 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