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得宝: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家得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2019年10月23日查看PDF原文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本次股票发行批准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户名: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账号:81030078801400000764)。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家得宝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经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

    (三)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家得宝本次股票发行是其挂牌以来首次股票发行,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截至本合法合规意见出具日,公司未提前使用募集资金。

    (四)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常浙江家得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
议案》,并于 2019 年 9 月 2 日披露了《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
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归还银行借款,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更好地发展,同时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整体经营能力和竞争力,保障公司更好的持续发展,特进行本次股票发行。《浙江家得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详细披露了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家得宝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五)前一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的意见

  家得宝本次股票发行是其挂牌以来首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前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己经必要的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前期投入资金或者前一次股票发行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者前一次股票发行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六、关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意见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第三条第(三)项:“挂牌公司实施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形是否已充分规范披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主 办 券 商 通 过 查 询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http://shixin.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家得宝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家得宝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根据《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原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公司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没有优先认购权。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家得宝本次股票发行现有在册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符
合《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等规范性要求,合法合规。

  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一)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情况

  1、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如下:

 序  发行对    认购数量  认购金额(元) 发行对象类  认购方  任职情况  是否在
 号    象      (股)                        型        式              册股东

    浙江自

    贸区康                              境内有限责

 1  帝石油  600,000.00    4,020,000.00    任公司    现金      无        否
    化工有

    限公司

 2  张思敏  400,000.00    2,680,000.00      股东      现金      无        是

 3    王淼    223,900.00    1,500,130.00      股东      现金      无        是

 4  凌晨欣  522,390.00    3,500,013.00      股东      现金      无        是

 5  王旭佩  149,260.00    1,000,042.00    核心员工    现金      无        否

 6  梁星星    52,250.00    350,075.00    核心员工    现金      无        否

 7  郑晨威    22,390.00    150,013.00    核心员工    现金      无        否

 8  陈利萍  100,000.00    670,000.00    核心员工    现金      无        否

 9  陈利君  100,000.00    670,000.00    核心员工    现金      无        否

 10  王祥和  200,000.00    1,340,000.00    核心员工    现金      无        否

 11  徐素君    30,000.00    201,000.00    董事兼副总  现金  董事兼副    否
                                              经理              总经理

  合 计    2,400,190.00  16,081,273.00      --        --        --        --

  2、发行对象的基本信息如下:

  浙江自贸区康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浙江自贸区康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证 91330901MA2A33QA1W


    代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

    住所

              301-12772 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郭兆峰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02 月 18 日

              苯乙烯[稳定的]、丙烷、正丁烷、异丁烷、异丁烯、正戊烷、
              环戊烷、环己烷、石油醚、3-甲基戊烷、正庚烷、丙烯、1,3-
              丁二烯[稳定的]、石脑油、石油原油、苯、甲醇、正辛烷、异
              辛烷、2-甲基庚烷、3-甲基庚烷、4-甲基庚烷、3-乙基己烷、
              甲基环戊烷、乙基环戊烷、正丙基环戊烷、甲基环己烷、甲基
              正丁基醚、叔丁基环己烷、溶剂苯、乙醇[无水]、煤焦油、1,2-
              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1,2,3-
  经营范围    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正丙苯、异丙基苯、乙酸[含

              量>80%]、溶剂油[闭杯闪点≤60℃]、甲基叔丁基醚、苯酚、
              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天然气[富含甲烷的]、
              液化石油气、煤焦沥青、硝化沥青、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乙
              烷、乙烯、混合芳烃批发无仓储(凭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经营);石油制品、柴油(无仓储)、煤炭(无仓储)、石蜡
              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燃料油、润滑油(以上均不含危险化
              学品)、装潢材料、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五金机械、金属材

                料、仪器仪表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企业信息、管理
                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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