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龙:涉及诉讼公告[2019-026]

2019年11月01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026

 证券代码:832038        证券简称:宁夏新龙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4 月 27 日

  提交民事上诉状的日期:2019 年 2 月 13 日

  被上诉人答辩的日期:2019 年 2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法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何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那风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那风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德军,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郑晓炜,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与那风换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开庭审理,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 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2018)
冀 01 民初 3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新龙蓝天

                                                                          公告编号:2019-026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那风换专有技术使用费 540 万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那风换违约金 20 万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那风换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150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那风换负担 12993 元,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8507 元。反诉受理费 85295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
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缴纳相关上诉
费用。案件于 2019 年 9 月 3 日上午 9:00 开庭审理,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 244 号判决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8)冀 01 民初 370 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那风换的诉讼请求;
3、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于 2019 年 9 月 3 日上午 9:00 开庭审理,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 244 号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29
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 244 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公告编号:2019-026

1、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那风换专有技术使用费 540 万元;
2、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那风换违约金 20 万元;
3、驳回那风换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针对判决,公司拟提请再审程序。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运作正常,本次诉讼并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败诉,没有影响公司财务安全,不会对公司财务正常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开庭传票》
2、《(2019)最高法知民终 244 号判决书》

                                        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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