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信息披露要求。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 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议案。 2019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议案。 截至本合法合规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与主办券商、莱商银行聊城科技支行签订了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约定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基本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803080201421006261 开户行:莱商银行聊城科技支行 3、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根据发行人2019年9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19年 10月10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议案,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为34,992,000.00元,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域。 根据公司2019年10月22日披露的《股票发行认购结果公告》,本次实际募集资金34,992,000.00元。 发行人在《发行方案》中明确约定,公司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4、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流水单及公司出具的相关声明,截至本合法合规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泰一股份符合《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之“第三章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管要求”中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要求。 (二)前一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信息披露要求 本次股票发行系泰一股份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的首次发行,不存在前一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信息披露的情况。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泰一股份符合《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之“第三章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管要求”中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要求。 六、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意见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 员 、 本 次 发 行 对 象 出 具 的声明与承诺以及主办券商查询 信用中国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 查 询 网 站 ( http://shixin.court.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官方网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亦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七、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根据《发行业务规则》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进行股份发行时,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发行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合法有效。 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确定,为1名法人,为外部合格投资者,发行对象符 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认购人及其认购数量和方式如下: 序 发行对象姓名 认购数量 认购金额 备注 号 (股) (元) 1 聊城新时代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4,580,000 34,992,000.00 合格投资者 合计 14,580,000 34,992,000.00 -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份认购协议》、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为1名法人,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聊城新时代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00MA3CBKHY4R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美峰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住所 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二路南首 空气能热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设备、热泵干燥 设备、制冷设备、多功能环保节能空调、中央空调、冷水机、工 业通风设备、除尘换热降温净化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食品机 经营范围 械、厨具、翅片换热器的生产、销售。工程设备安装、维修及保 养;新能源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 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16年6月2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至本合法合规意见出具之日,聊城新时代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刘美峰 60,000,000 60.00 2 周诚 40,000,000 40.00 刘美峰持有聊城新时代60.00%的股份,同时担任聊城新时代的董事兼总经理,故刘美峰为聊城新时代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本次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出具的说明及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柳园南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证明》,聊城新时代作为发行对象,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具备作为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资格;聊城新时代已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备注 1 聊城新时代新能源 0800397165 合格投资者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已开立全国股转系统账户,具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资格。 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已开立全国股转系统账户,具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资格。 3、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外部合格投资人,与泰一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持股平台情况的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为聊城新时代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空气能热泵热水器、热泵干燥设备、制冷设备、工程设备维修及保养,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的情形。 同时,根据《股票发行认购协议》、《验资报告》、缴款凭证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出具的书面声明文件,确认本次股票发行所认购的股份均为自有资金真实 出资形成,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他人持股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不涉及持股平台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和发行对象人数限制的有关要求。 九、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一)发行过程 1、在本次股票发行中,公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发行方案》初步明确了本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