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一信息: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19年11月14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0972        证券简称:道一信息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  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以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91 万元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426,400 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91 万股,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5,426,400 股,全部
部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 3 名自然人/法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 3 名自然人/法人,各
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出资方式及持  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

股比例如下:                          如下: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 持股比例      发起人  出资方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名称                    式                姓名/名称              (股)

                                                陈侦    净资产/  13,743,000.00  21.0053
  陈侦    13,743,000.00 净资产  21.85%                  货币

                          /货币                          净资产/

                                                杨心意    货币    292,991.00    0.4478
  杨心意    292,991.00  净资产  0.47%    广州市平泰企

                          /货币            业管理有限公 净资产  27,000,000.00  41.2677
 广州市平泰                                        司

 企业管理有 27,000,000.00 净资产  42.92%

  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  第二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股份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  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
                                      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或
                                      者其他的转让限制承诺或约定的,则从其承诺
                                      和约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审议批准任何导致公司股份的变动或稀

决议;                                释股东权益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资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本的增加或减少、发行新股或认股权、发行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票期权、发行其他股票性质的证券、发行债券、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回购公司股份或对各类股份条款、条件的修改
(十)修改本章程;                    等;

(十一)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或整体出售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十)修改本章程;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超过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累计超  决议;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40%的重大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保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累计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40%的重大资产购买、出
                                      售、置换、处置、投资等事项;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决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任何导致公司股份的变动或稀释股东权
(二)发行公司债券;                  益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或减少、发行新股或认股权、发行股票期权、
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其他股票性质的证券、发行债券、回购公
(四)本章程的修改;                  司股份或对各类股份条款、条件的修改等;

(五)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二)发行公司债券;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总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更公司形式,或整体出售;


的;                                  (四)本章程的修改;

(七)股权激励计划;                  (五)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处置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七)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通提供通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
                                      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股东大会会议;但
                                      前提是参加会议的每一股东均能听到其他每一
                                      股东的意见;此外,每一股东必须确认其身份,
                                      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出席时向公司提供书面授
                                      权委托书、在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
                                      同步通讯手段参加时事先向公司以书面或电子
                                      邮件方式提供授权委托书,未进行确认的股东
                                      无权于会上发言或表决。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包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新股、认股权或股票期权,发行债券或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  他证券,公司上市,回购公司股份,对各类股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份条款、条件的修改等在内的关于导致公司股
案;                                  份的变动或稀释股东权益的事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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