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413 证券简称:沄辉科技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湖南沄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13】条 经依法登记、核准,公司经营范 第【13】条 经依法登记、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力自动化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围为:电力自动化产品、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机电产品、铁路机车配件、工艺装备、仪器 照明配电箱、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开发、仪表、高低压电器、照明器具的销售;办公 生产、销售;机电产品、铁路机车配件、工自动体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工业控制系 艺装备、仪器仪表、高低压电器、照明器具统、智能交通系统、安防监控系统技术开发、 的销售;办公自动体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以执照核准 工业控制系统、智能交通系统、安防监控系 为准)。 统技术开发、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新能源工程运行维护服务。 第【28】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28】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起,公司应遵循国家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转让的相关规则。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 开转让的,公司股票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 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 让股份,并且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 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过户 登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31】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31】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有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有 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表决权;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 信息,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 (九)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 其他权利。 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十)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 出股东大会议案的权利; (十一)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向法 院起诉的权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 的其他权利。 第【38】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38】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及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益。除按照第【72】条、第【73】条规定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程序决议的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任。 关联方不得擅自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及其他资源。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益。 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 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 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 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 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