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 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 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所侵占 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 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 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 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 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 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 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40】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 第【40】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东大会审议通过: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 (一)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计净资产【50%】的重大业务合同订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贷款等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事项;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二)审议批准公司每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总金额,以及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金额超过当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500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万元】以上的所涉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其他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任何偶发性关联交易。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审议批准公司每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产品、商品、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向关联方租入或租出资产;与关联方签订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合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第【41】条 公司下列重大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41】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 30%的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供的担保; 产 2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46】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第【46】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行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该部分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向该部分董事说明理由。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