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曼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9年11月26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 2019-042
证券代码: 430156 证券简称: 科曼股份 主办券商: 光大证券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19 年 10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 2019 年 9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 仪征人民法院新城人民法庭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 扬州东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刘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曾全生、万园园、 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李贤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周俊岭、佘珉玥、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发生汽车零部件买卖往来,被告向原告处购买汽车零部件产品。
截止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 891,172.61 元。
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时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导致被告被
公告编号: 2019-042
主机厂多次考核并造成被告损失。 对于该部分损失的承担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891,172.61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损失(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 891,172.61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上浮 30%计算);
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科曼公司
作为甲方、东升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四部分第 5 条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
由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该约定,双方选择了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依法应当按照约定在约
定法院解决争议,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六) 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期收到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12 日作出( 2019)
苏 1081 民初 5043 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
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
公告编号: 2019-042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2019)苏 1081 民初 5043 号 民事裁定书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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