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 2019-042 证券代码: 430156 证券简称: 科曼股份 主办券商: 光大证券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19 年 10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 2019 年 9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 仪征人民法院新城人民法庭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 扬州东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刘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曾全生、万园园、 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李贤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周俊岭、佘珉玥、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发生汽车零部件买卖往来,被告向原告处购买汽车零部件产品。 截止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 891,172.61 元。 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时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导致被告被 公告编号: 2019-042 主机厂多次考核并造成被告损失。 对于该部分损失的承担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891,172.61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损失(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 891,172.61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上浮 30%计算); 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科曼公司 作为甲方、东升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四部分第 5 条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 由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该约定,双方选择了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依法应当按照约定在约 定法院解决争议,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六) 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期收到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12 日作出( 2019) 苏 1081 民初 5043 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 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 公告编号: 2019-042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2019)苏 1081 民初 5043 号 民事裁定书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