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505 证券简称:上陵牧业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3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0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杨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尹正国、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史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冶俊、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史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冶俊、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史俭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冶俊、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史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冶俊、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冶俊、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学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5 月 23 日,被告史信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史信向 原告杨斌借款 2 亿元,借款利息为月息 3 分,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24 日止;被告史仁、史俭、史俨、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史信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同日签订了三份《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函》,担保方式均为连带保证责任。同日, 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史信履行了借款义务。截止 2018 年 5 月 12 日,被告史信已偿 还本金 1 亿元,并清偿了 2018 年 5 月 12 日之前的利息,尚有本金 1 亿元及 2018 年 5 月 12 日之后的利息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六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 2. 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 940 万元(资金占用 期间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二分计算,从 2018 年 5 月 12 日暂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资金占有期间为 141 天,24%/360*141 天*10000 万元=940 万元); 3. 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支付原告 2018 年 9 月 30 日以后的逾期利息直至借款本 息清偿之日; 4.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等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史仁、史信、史俭、史俨、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答辩意见:对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及理由予以认可,对剩余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予以认可,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被告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答辩意见:被告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针对本公司的案件应用破产法的特别规定,原告针对本公司要求承担还款责任的给付之诉,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应变更为确认之诉。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当截止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公司破产申请之 日即 2018 年 12 月 19 日。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 判决书》(2018)宁民终 444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100 元,由上诉人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50 元;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050 元。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5 月 1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宁 01 民初 1262 号,判决结果如下: 1、 被告史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 亿元,并以年利率 24%,支付从 2018 年 5 月 12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 被告史仁、史俭、史俨、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史信追偿;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 案件受理费 588800 元,由被告史信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果被告史信及其其他关联方无法偿还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上陵牧业将存在潜在的债务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果被告史信及其其他关联方无法偿还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上陵牧业将存在潜在的债务风险,将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016 年 5 月 23 日,上陵集团董事长史信个人签订借款协议向杨斌借款人民 币 2 亿元(资金打入了上陵国际贸易账户),并由上陵集团及史仁、史俭、史俨共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在借款担保协议上加盖了上陵牧业公章,此担保未经上陵牧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因上陵国际贸易于 2017 年 6 月,向杨斌 还款 8000 万元; 2018 年 5 月,上陵集团向杨斌还款 2000 万元,该笔借款余额 为 1 亿元。此担保未经上陵牧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亦未公告披露,除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外,上陵牧业所有有关人员在 2018 年 9月 30 日前均不知情。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8)宁 01 民初 1262 号民事判决书》。 《(2018)宁民终 444 号民事判决书》。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