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 关于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南京证券作为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 重 大 债 务 违 约 等 财 务 风 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6 年 5 月 23 日,被告史信与原告杨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史 信向原告杨斌借款 2 亿元,借款利息为月息 3 分,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24 日止;被告史仁、史俭、史俨、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牧业”或“公司”)、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 为史信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同日签订了三份《连带责任担保承 诺函》,担保方式均为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史信履行了借 款义务。截止 2018 年 5 月 12 日,被告史信已偿还本金 1 亿元,并清偿了 2018 年 5 月 12 日之前的利息,尚有本金 1 亿元及 2018 年 5 月 12 日之后的利息未 偿还。 原告杨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 决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六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 2、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 940 万元(资 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二分计算,从 2018 年 5 月 12 日暂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资金占有期间为 141 天,24%/360*141 天*10000 万元=940 万 元); 3、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支付原告 2018 年 9 月 30 日以后的逾期利息直至 借款本息清偿之日;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等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 年 5 月 1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宁 01 民初 1262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史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 亿元,并以年 利率 24%,支付从 2018 年 5 月 12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史仁、史俭、史俨、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史信追偿;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 588800 元,由被告史信负担。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 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第二项,并改判上诉人利息承担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止; 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2018)宁民终 444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100 元,由上诉人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50 元;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050 元。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被告史信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偿还借款本金 1 亿元,上陵牧业将存在债 务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得知上诉判决情况后,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应信息,同时将持续 关注上陵牧业因违规担保导致的资金占用、诉讼等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督促上 陵牧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关注该事项,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2018)宁 01 民初 1262 号民事判决书》。 《(2018)宁民终 444 号民事判决书》。 南京证券 2019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