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建工:涉及仲裁公告

2019年11月28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037

证券代码:872238      证券简称:振华建工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27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26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上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大厦 23 层
二、 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玉良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仲川、陆锋、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二)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仙桃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新飞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公告编号:2019-037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3 月 3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位于仙桃市沔州大道 8 号的仙桃滨湖花苑(现改名为沔阳尊域)商住楼以及配套工程发包给申请人施工总承包,同时还约定了合同价格、工期、质量、工程款结算方式和工程款支付方式
等事宜。2018 年 4 月 18 日双方签订该合同的《补充协议三》约定,
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1000 万元整,申请人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按约定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 1000 万元整。

  签订上述合同后,申请人及时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进场搭设临时用房建造围墙等;并按被申请人提供的图纸以及要求完成了该
工程的前级桩基。但 2018 年 12 月 10 日被申请人以改变了该工程的
规划、设计和房屋建设形式等,通知申请人暂停施工。2019 年 1 月被申请人通知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等,该工程不再由申请人施工总承包。后经双方确认已完成桩基按 2700 万结算,临时设施等费用按 350 万结算,并且双方就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人同意
返还申请人已付的履约保证金 1000 万元,并承担利息 120 万元,并
约定在 2019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给申请人 1000 万元;在 2019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申请人 2170 万元;剩余款项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全部付
清。同时约定了未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也未确认赔偿申请人损失的金额。虽申请人多次催讨,但截止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请

                                                  公告编号:2019-037

人仍分文未付。同时该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因此前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均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四) 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履约保证金 1000 万元及利息
120 万元;

  2. 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桩基工程款 2700 万元;

  3. 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临时设施费用 350 万元;

  4. 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合计
1986880 元(暂计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详见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清单);

  5. 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赔偿因其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申请人预期利润损失 2000 万元(若申请人不认可,以鉴定结果为准);

  6. 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负担的律师费 68万元损失;

  7. 请求裁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开发的仙桃市沔州大道 8 号仙桃
滨湖花苑(现改名为沔阳尊域)1#、5#、7#商住楼以及配套工程拍卖款或折价变卖款在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工程款 305000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 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37

  本次仲裁中,公司作为申请人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目前各项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本次仲裁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作为本次仲裁的申请人,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并
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核发的《上海仲裁委员会
受理通知书》(2019)沪仲案字第 4114 号。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仲裁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本案正式进入仲裁程序。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仲裁申请书》;

  (二)《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19)沪仲案字第 4114 号
                      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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