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27 证券代码:832038 证券简称:宁夏新龙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8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8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那风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那风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德军,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张钦润,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圣龙大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宽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秀勇、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宁夏新龙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法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那风换于 2006 年 3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授予申请,专利名 称为“复合金属氯化物催化剂的生产方法”,并于 2008 年 1 月获得授权(专利 公告编号:2019-027 号为:ZL200610012455.0)。原告那风换于 2012 年 11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授予申请,名称为“一种同步回收废触媒中的氯化汞、金属盐和活性炭 的方法”(专利号为 ZL201210484615.7),并于 2014 年 12 月获得专利授权。 2018 年原告发现被告一内蒙古圣龙大地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原告的专利,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被告二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一的出资方和技术来源方,对该侵权行为亦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擅自实施专利的作为侵犯原告合法享有的专利权,造成了经济损失,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也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 600 万元,并承担自 2016 年 10 月至今利息 54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5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原告那风换于 2019 年 7 月 21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收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 02 民初 390 号民事裁定 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收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作出的 (2018)内 02 民初 390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原告那风换于 2019 年 7 月 21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 那风换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无 公告编号:2019-027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运作正常,本次诉讼并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撤诉,没有影响公司财务安全,不会对公司财务正常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 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