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44】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但采取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4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告时,将及时公告。 第【46】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该部分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向该部分董事说明理由。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47】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0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第【48】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49】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50】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51】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52】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到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53】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54】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55】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56】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57】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58】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59】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58】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60】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61】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第【46】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62】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63】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64】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本章程第【40】条、第【41】条第(一)至(四)、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公司交易、担保事项; (八)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65】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发行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第【41】条第(五)项规定担保事宜;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66】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第【65】条规定的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67】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68】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所有董事由股东大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股东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