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一信息:2019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

2019年12月0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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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方案中公司对营业收入增长、相关财务比率的预测分析并不构成公司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预计于 2019 年末完成,经测算,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
流动资金缺口合计为 2,846.11 万元,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 2,000.00 万元具有合理性。

  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公司已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相应的内控和管理制度,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
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规定建立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将严格按照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本次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并切实履行相应决策监督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不会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本次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具有积极影响。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的变化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会发生变化。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相关特有风险。


          第五章 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等公司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违规资金占用等公司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具体情形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六章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合同主体:

  (1)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深圳市腾讯产业创投有限公司

  (3)陈侦

  (4)袁立颖

  (5)覃章波

  (6)黄晓宇

  (7)杨心意

  (8)广州市平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侦、袁立颖、覃章波、黄晓宇及广州平泰合称为“管理层股东”,管理层股东及杨心意合称为“原核心股东”。

  《增资协议》签订时间:2019 年 11 月 14 日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拟签订时间:2019 年 12 月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认购方式: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支付方式:认购方应当在规定认购时间内将全部认购股款汇入指定的账户。
    3、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增资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署之后即成立,第二章(增资和认缴)、第五章(交割前提条件)和第六章(交割后承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和本协议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4、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所述的合同生效条件外,合同中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5、自愿限售安排

  本次定向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次发行不作限售安排,新增股份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6、违约责任条款

  第 9.1 条违约与提前终止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或任何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或任何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该方称“违约方”)。在此情况下,守约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对本协议的违约,并且违约方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三十(30)天内对其违约予以补救。如果该三十(30)天届满时违约方仍未对违约予以补救,则守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明确表示(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其将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主要义务,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已经致使各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的基本目的,则守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对由于其违约所引起的守约一方的损失负责。本协议下适用于守约一方的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应是其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之外的权利,并且该终止不应免除至本协议终止日所产生的违约方的任何义务,也不能免除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而对守约一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 9.2 条公司和原核心股东的赔偿责任


  (a)对于因公司或原核心股东违反在本协议或任何交易文件项下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约定使投资人直接或间接承受的任何和所有负债、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开支、利息、裁决、判决和罚金(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和顾问的付费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一方提起或以其他方式引发的任何诉求)(以下称“损失”),公司和/或原核心股东应分别地向投资人作出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但任何原核心股东应对任何其他原核心股东及公司于本条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共同且连带的责任。

  (b)无论是否已经以本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披露,投资人不承担集团和管理层股东在交割日前存在或产生的任何债务、负债和责任,或因交割日之前发生的事项而导致在交割日之后发生的任何债务、负债和责任,集团和/或管理层股东应继续承担前述债务、负债和责任,无论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已知的或未知的、累积的或未累积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包括但不限于:(1)集团成员和管理层股东在交割日之前的与资产、知识产权或业务有关的任何责任、债务、负债或应付税费;(2)在交割日之前发生的、或者因交割日之前的事项而导致的与资产、知识产权或业务有关的任何悬而未决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程序;(3)任何第三方针对投资人根据本次交易而提起的权利主张、责任、义务、索赔、损害赔偿、亏损、判决、法律行动、诉讼、程序、仲裁等;(4)针对交割日之前对集团成员出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索赔请求;(5)与集团成员履行商业合同相关的任何主张、索赔、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程序。公司和管理层股东应各自尽一切努力使投资人免于因上述原因遭受任何损失,公司和管理层股东就其各自应承担的债务、负债和责任应分别根据投资人的指示处理应诉、相关赔偿与法律程序,并分别赔偿投资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c)由于集团成员生产、经营的产品中或提供的服务中存在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就运营业务取得相关政府许可、批准和备案)或者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事项,或由于集团成员就其拥有或实际使用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而导致政府部门或任何第三方对集团进行处罚、索赔或主张,以致集团遭受损失或者集团价值遭受减损,公司和管理层股东应分别就投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d)若集团成员因交割前已发生的或者已经存在的与员工的报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其他劳动人事相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任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导致集团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承担罚款等),则公司和管理层股东应分别就投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e)无论发生于交割前或交割后,若因集团成员未依法自行及时足额为集团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相关集团成员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而导致集团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承担罚款等),则公司和管理层股东应分别就投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f)若集团成员因交割前已发生的或者已经存在的一切与税务相关的责任导致集团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承担罚款等),则公司和管理层股东应分别就投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g)若集团成员因其设立、增资或转让等使股份/股权变更存在任何法律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能适当办理任何政府授权、未能适当履行任何登记/备案/变更程序)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股权代持)而遭受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合格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则公司及管理层股东应分别就投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h)无论本条第(b)项至第(g)项是否有任何相反约定,任何管理层股东均应对任何其他管理层股东及公司于本条第(b)项至第(g)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承担共同且连带的责任。

  第 9.3 条管理层股东的连带责任

  无论本协议是否有任何相反约定,任何管理层股东均应对本协议项下公司和任何原核心股东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 9.4 条其他法律救济

  本章的约定不排除各方就其超过已获赔偿金额部分的其他损失部分寻求其他的法律救济。


    7、纠纷解决机制

  第 12.1 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应适用并遵守中国法律。

  第 12.2 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诉求(以下称“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提出请求的一方应通过载有日期的通知,及时告知其他方发生了争议并说明争议的性质。如果该争议在通知日期后的三十(30)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合同主体:

  (1)深圳市腾讯产业创投有限公司

  (2)陈侦

  (3)袁立颖

  (4)覃章波

  (5)黄晓宇

  (6)杨心意

  (7)广州市平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侦、袁立颖、覃章波、黄晓宇及广州平泰合称为“管理层股东”,管理层股东及杨心意合称为“原核心股东”。

  《股东协议》签订时间:2019 年 11 月 14 日


  《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拟签订时间:2019 年 12 月

    2、定义

  “合格上市”指公司在中国 A 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经投资人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投资人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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