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赫得环境),住 所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1888 号 7 号楼 203A 室。 任光源,男, 1951 年 12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许晨,男, 1983 年 9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赫得环境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4 月 11 日, 你公司与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织金菲达绿色环境有限公司因采购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杭州市滨 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涉案金额(合计) 14,557,000 元,占挂牌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85.95%,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诉讼。 2019 年 11 月 13 日, 你公司补充披露该诉讼 - 2 - 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5 条、《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任光源、 董事会秘书许晨 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信息,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对任光源、 许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 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 平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 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 3 -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