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105 证券代码:871865 证券简称:ST 腾骏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二十四)(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注:公司未取得受理通知书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台州天健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汤军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9-105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 月 10 日至 2017 年 9 月 7 日,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分 28 次向原告台州天健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购买覆膜砂,货款共 计 273113.34 元。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至 2017年3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分8次共支付原告货款175620.62元,截至起诉日,尚欠原告货款 97492.72 元。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发询证函给原告,确认应付原告的货款为 76495.12 元,与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已开增值税发票的货款金额一致。2018 年 5 月,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起诉要求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货款 97492.72 元。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判令被告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台州天健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货款 97492.72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 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在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台州天健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货款 97492.72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 利息(利息自 2019 年 7 月 23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 公告编号:2019-105 毕之日止)。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 2240 元,由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将依法执行法院的判决。。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将进一步加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 1023 民初 3843 号)》(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