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恒信:补充法律意见书2

2020年01月10日查看PDF原文
或部分变更至自己名下,或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置标的股权及其权益;(4)严章学为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不享有任何实质性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实质性义务,并应当无条件协助潘海根对代持股权进行处置。

  根据本所律师对代持双方的访谈,严章学向公司缴纳的 416 万元出资均来源于潘海根,严章学未实际承担出资义务。2019 年 8 月,潘海根及严章学分别出具《确认函》,双方对股权代持关系、出资来源及股权代持解除情况进行了确认。
  经核查,上述股权代持形成及其解除签署了书面协议,股权代持解除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代持关系形成及其解除合法合规。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潘海根与严章学之间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及其解除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股权代持是否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争议、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及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对代持双方的访谈,潘海根及严章学均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中央企业各级
领导人员或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批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人员、或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其他情况。

  2019年8月,潘海根出具《确认函》,确认:“1、原登记在严章学名下的公司1040万元出资额全部系本人委托严章学代为持有,相应出资也系本人以严章学名义缴存至公司,本人系该等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及出资人,严章学对该等股权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也未承担任何股东义务。2、本人与严章学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已于2017年3月解除,本人委托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已分别转让至甘松云与蔡维霞名下,甘松云与蔡维霞已通过严章学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本人与严章学、甘松云、蔡维霞或任何第三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纠纷。3、本人通过严章学向公司缴纳的出资资金均为本人自有资金,除上述委托持股关系之外,本人与公司现有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之间就公司股权不存在其他委托持股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利益安排、纠纷或潜在纠纷。4、本人对公司的现有股权及资产不持任何异议,且本人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就委托持股事宜以及公司现有的股权及资产向公司、公司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

  2019年8月,严章学出具《确认函》,确认:“1、原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公司1040万元出资额全部系潘海根委托本人代为持有,相应出资也系潘海根以本人名义缴存至公司,该等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及出资人为潘海根,本人对该等股权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也未承担任何股东义务。2、本人与潘海根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已于2017年3月解除,本人代持的公司股权已分别转让至甘松云与蔡维霞名下,甘松云与蔡维霞已通过本人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本人与潘海根、甘松云、蔡维霞或任何第三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纠纷。3、除上述委托持股关系之外,本人与公司现有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之间就公司股权不存在其他委托持股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利益安排、纠纷或潜在纠纷。4、本人对公司的现有股权及资产不持任何异议,且本人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就委托持股事宜以及公司现有的股权及资产向公司、公司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

  根据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 《确认函》,并经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就公司股权不存在法律纠纷,公司股权权属明确,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其他类似的安排,也不存在质押、被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权代持双方均不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况,也不存在股权争议,公司股权清晰,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及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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