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意见》规定的有关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要求。 十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要求 经审阅《股票发行方案》,发行人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为新产 品市场拓展、帮助养殖企业复养技术服务拓展及补充流动资金,并披露了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内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为挂牌以来的第一次定向发行,不存在前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意见》规定的有关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要求。 十四、关于挂牌公司相关主体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相关主体积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十六、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前资本公积、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出具的确认函:“若公司在完成 2019 年股票发行新增 股份登记前决议进行权益分派,本次股票发行将不会调整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若公司在完成 2019 年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前决议进行权益分派,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公司将在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后再办理权益分派业务”。 十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核准的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