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力: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2020年0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经主办券商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jszx.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公示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发行人和认购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和认购对象控股子公司和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十二、关于本次发行是否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情形的说明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规定,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发票发行募集的资金。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本次募集资金已实施专户管理。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缴款截止日至本合规性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同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已出具相关承诺:“自投资者打款至专项账户后,在定向发行之申报材料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前,本公司承诺不会提前使用募集资金。”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二十三、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限售安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认购本次新增股份,同时经核查《股票发行方案》、《股份认购协议》,无发行对象关于认购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因此,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为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无限售,已在《股票发行方案》中如实披露,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十四、关于主办券商是否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了业务隔离制度的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发行的主办券商,且为驱动力做市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了业务隔离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驱动力本次股票发行中不存在主办券商内部利益冲突的情形,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需要执行业务隔离制度的情况。

    二十五、关于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是否涉及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业务中聘请第三方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核查,本次股票发行期间:

  1、主办券商不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

  2、公司除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有偿聘请其他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情况。

    二十六、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驱动力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股票发行业务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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