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年01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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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03
当事人:
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珠股份),住所地: 玉
溪市高新区腾霄路 11 号。
陈朋从,男, 1964 年 4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钱崇峻,男, 1961 年 6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申列东,男, 1957 年 3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
柴宝寿,男, 1967 年 10 月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锐华,男, 1971 年 1 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何建国,男, 1952 年 9 月出生,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任职期间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
王志,男, 1964 年 4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职
期间 2019 年 3 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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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明珠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披露特殊条款
2011 年 1 月 19 日,明珠股份、 13 名创始股东(包括董事
长陈朋从、 总经理钱崇峻、 董秘兼副总经理何建国、 财务总监李
锐华、 董事申列东、 监事会主席柴宝寿)与广州钧扬通泰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钧扬”)、佛山市优势集成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集成”)签署《玉溪明珠
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约定,
公司应在交割日起六年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公
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广州钧扬、佛山集成享有
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连带并购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
回购权、特别表决权、知情权和清算优先权等。 公司未在 2015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2016 年 11 月 10 日披
露的《股票发行方案》, 以及 2015 年至 2018 年定期报告中披露
《股东协议》相关情况。
二、 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5 月,明珠股份未及时披露与广州钧扬、 佛山集成
的仲裁案件, 涉及累计金额 5560.1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5.66%,同时其两处因对方财产保全被查封。明珠股
份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以及 8
月 8 日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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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股东大会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5 月 23 日, 明珠股份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形成相关决议,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7 月
1 日,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补充披露。
明珠股份未能及时披露上述特殊条款、 重大诉讼以及年度
股东大会,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
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陈朋从,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
志, 时任董事、总经理钱崇峻,时任董事申列东, 时任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何建国, 时任监事会主席柴宝寿, 时任财务总监李
锐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明珠股份、 陈朋从、 王志、 钱崇峻、申列东、何建国、柴
宝寿、李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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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
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代章)
2020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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