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020 003 当事人: 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珠股份),住所地: 玉 溪市高新区腾霄路 11 号。 陈朋从,男, 1964 年 4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钱崇峻,男, 1961 年 6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申列东,男, 1957 年 3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 柴宝寿,男, 1967 年 10 月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锐华,男, 1971 年 1 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何建国,男, 1952 年 9 月出生,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任职期间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 王志,男, 1964 年 4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职 期间 2019 年 3 月至今。 - 2 - 经查明, 明珠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披露特殊条款 2011 年 1 月 19 日,明珠股份、 13 名创始股东(包括董事 长陈朋从、 总经理钱崇峻、 董秘兼副总经理何建国、 财务总监李 锐华、 董事申列东、 监事会主席柴宝寿)与广州钧扬通泰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钧扬”)、佛山市优势集成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集成”)签署《玉溪明珠 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约定, 公司应在交割日起六年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公 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广州钧扬、佛山集成享有 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连带并购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 回购权、特别表决权、知情权和清算优先权等。 公司未在 2015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2016 年 11 月 10 日披 露的《股票发行方案》, 以及 2015 年至 2018 年定期报告中披露 《股东协议》相关情况。 二、 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5 月,明珠股份未及时披露与广州钧扬、 佛山集成 的仲裁案件, 涉及累计金额 5560.1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5.66%,同时其两处因对方财产保全被查封。明珠股 份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以及 8 月 8 日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 3 - 三、年度股东大会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5 月 23 日, 明珠股份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形成相关决议,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7 月 1 日,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补充披露。 明珠股份未能及时披露上述特殊条款、 重大诉讼以及年度 股东大会,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 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陈朋从,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 志, 时任董事、总经理钱崇峻,时任董事申列东, 时任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何建国, 时任监事会主席柴宝寿, 时任财务总监李 锐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明珠股份、 陈朋从、 王志、 钱崇峻、申列东、何建国、柴 宝寿、李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 - 4 -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 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代章) 2020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