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临 2020-004 证券代码:400069 证券简称:吉恩 3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控股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0 年 1 月 19 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子公司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吉恩”)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化中院”)(2020)吉05 破申 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通化中院裁定受理了通化吉恩重整的申请,现就通化中院裁定受理上述重整申请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件概述 (一)重整事件简述 申请人: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 被申请人: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 申请事由: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财务报告显示,通化吉恩面临 重大的短期偿债压力,已属严重资不抵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的不确定性。鉴于通化吉恩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通化 公告编号:临 2020-004 吉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二)法院裁定时间:2020 年 1 月 13 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通化中院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作出(2020)吉 05 破申 1 号民事 裁定书,受理了通化吉恩破产重整的申请。 通化中院认为,本案为破产重整案件,破产重整企业通化吉恩工商登记注册在吉林省通化县,且经营所在地也在吉林省通化县境内,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通化吉恩的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吉林省高院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从即日起生效。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通化吉恩的破产重整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持续关注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股东权利。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存在重整成功或重整不成功并转入清算的可能。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告编号:临 2020-004 (一)通化吉恩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书; (二)吉林省通化县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 05 破申 1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