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001 证券代码:430156 证券简称:科曼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贤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汪旻铭,彭思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扬州东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会卿、朱德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上海罗法尔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霞 公告编号:2020-00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会卿、朱德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吴春芳(女,汉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会卿、朱德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包海兰(女,汉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会卿、朱德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董泽伟(男,汉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会卿、朱德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六: 姓名或名称:刘彪(男,汉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会卿、朱德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系在上海市嘉定区依法设立的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车辆关键系统领域拥有产品和技术优势。自 2017 年起,原告研发“5T 双横臂优化独立悬架系统”,项目编号为:AFD050-D90(以下简称“原告技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图纸、资料,原告均通过 PDM 系统保管,并设有密钥,仅有解密权限的人员有权使用;同时原告通过员工手册、信息系统管理、技术文件管理等公司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商业秘密、 公告编号:2020-001 知识产权、无利益冲突及竞业限制协议》等协议文件,明确该等资料、信息属于保密义务范围,员工应遵守保密规范,负有保密责任。 被告一注册成立于江苏扬州,主营汽车悬架系统的研发、销售和生产,汽车 零部件生产和销售,是原告业务的主要竞争对手。2019 年 3 月 14 日,被告一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用车的前悬架总成”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 201910194337.3),并于 2019 年 6 月 7 日获准公布(以下简称“被告技术”)。经 对比原被告技术,原告发现被告技术与原告技术的全部秘密点均实质性相同。 经调查发现,2019 年 3 月 13 日,被告一于上海嘉定全资设立被告二,从事 汽车零部件、模具的销售,汽车零部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被告一的董秘暨董事出任被告二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被告三担任被告二监事,被告四担任被告二总经理。被告三至被告六原均系原告公司员工,该四人因工作关系均可接触原告技术的技术信息,知悉原告技术的秘密点,根据原告公司管理制度及与其之间协议文件规定,该四人应对原告技术(包括秘密点)均负 有保密义务。2018 年 9 月和 2019 年 3 月期间,被告三至被告六相继从原告处离 职,均入职被告二。 被告三至被告六现均为被告二员工,但其未遵守对原告的保密义务,向被告一和被告二披露了原告技术,被告一和被告二接触并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将原告技术作为被告一的技术申请发明专利,并以原告技术生产产品,销售获利。六被告共同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同时,被告一以原告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也侵犯了原告的专利申请权。 由于六被告的侵权,导致原告丧失了原有的技术优势,不仅造成原告研发成本的损失,对原告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产品推广也造成严重损害。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确认被告一关于“商用车的前悬架总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申请号: 201910194337.3)归属于原告; 公告编号:2020-001 3、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六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 100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 月 16 日,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经调 解达成一致。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调解书(2019)沪 73 知民初 818 号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