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 月 6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1)。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挂牌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本次股票发行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关于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及前一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的意见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经主办券商核查,挂牌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 2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及 2017 年 9 月 12 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建立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审议程序履行情况 经主办券商核查,挂牌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并经 2019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挂牌公司 已经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开设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562010100100971846。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5 日期间,挂牌公司本 次股票发行的两名认购对象将投资款实缴至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情况 经主办券商核查,挂牌公司已按照《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在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二、发行计划(七)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二、发行计划(八)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部分中对募集资金用途、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披露,符合《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主办券商核查,本次股票发行前,挂牌公司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至今共完成一次股票发行,基本情况如下: 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1400 号文)的确认,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45,112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6.65 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999,994.80 元。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8]23010002 号 《验资报告》,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 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与主办券商、兴业银行哈 尔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资金余额为 0 元,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体使用用途如下: 项目 金额 一、募集资金总额 119,999,994.80 加: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 538,824.10 减:发行费用 1,693,287.24 二、募集资金净额 118,845,531.66 三、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18,845,531.66 其中:1.货款及预付账款 109,455,793.59 2.税金及保险 7,733,023.81 3.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 961,184.77 4、水电费、天然气费、运费等 695,529.49 四、募集资金结余金额 0.00 综上,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使 用与股票发行方案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要求,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关于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意见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于2016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规定,挂牌公司实施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包括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发行对象不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查询主体 身份 是否存在失信信 息 丰润生物 挂牌公司 否 北大荒丰缘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否 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 实际控制人 否 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否 黑龙江远光肠衣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否 青岛丰润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否 中国农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发行对象 否 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 否 赵邵宇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否 马保社 总经理、董事 否 张东山 副总经理 否 李建华 董事 否 韩帮伟 董秘、董事、副总经理 否 于雷 董事、副总经理 否 杨文华 董事、财务总监 否 谷秀娟 独立董事 否 郭国庆 独立董事 否 邢继军 独立董事 否 岳东志 监事 否 张秀丽 监事 否 徐东芬 监事 否 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并据根据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文件,挂 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发行对象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中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监管要求。 七、关于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挂牌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挂牌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征询认购意向。公司全体现有股东自愿放弃对本次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并出具放弃股份优先认购权的承诺函。 挂牌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安排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审议程序,充分体现了现有在册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障了现有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挂牌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中,现有股东认购安排是在册股东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现有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现有股东对本次股票发行不行使优先认购权。 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1、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①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