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纺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01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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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票发行《增资协议》不存在特殊条款

  经本所律师审查《增资协议》,不存在以下情形:


  1、  发行人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

  2、  限制发行人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3、  强制要求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  发行人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发行人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5、  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发行人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6、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7、  其他损害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增资协议》不存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特殊条款的情形。

  (四)  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等说明

  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发行人于2019年09月09日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披露了《发行方案》,详细披露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3,600.00万元,将用于以下用途: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主要用途                  预计资金规模

      1              实缴上海天纺标部分注册资本                  700.00

      2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不超过2,900.00

                        合计                                不超过3,600.00


  如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低于 3,600.00 万元,公司将按上表列示前后顺序使用募集资金,对于募集资金不足的部分,公司将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安排。

  2020 年 01 月 15 日,公司与主办券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了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和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  本次股票发行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形

  根据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2019年半年报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应收账款余额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

    (六)  公司等相关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查询,截至2020年01月08日,公司等相关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等相关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七)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签订的《增资协议》,本次股票发行无限售安排,且无自愿锁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新增股份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参与转让。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法定限售对象,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且不做自愿限售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合法合规。

    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条件,股票发行对象、发行过程、发行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32 号令、《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业务细则》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第二节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由本所负责人梁爽律师及经办律师赵婉君律师、李立功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签署日期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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