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云商:补充法律意见书2

2020年01月23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齐鲁云商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9]京(青)非诉字第 34-2 号

                  地址:青岛市海尔路 176 号中船重工科技大厦六层

                  电话:0532-85953988    传真:0532-8595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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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齐鲁云商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山东齐鲁云商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齐鲁云商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云商”、“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齐鲁云商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山东齐鲁云商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齐鲁云商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针对《反馈意见》需要律师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齐鲁云商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依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1、关于公司劳动用工。(1)请主办券商与律师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对劳动关系保留于淄矿集团的 9 名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合规性发表专业意见;(2)公司报告期内曾存在劳务派遣人数超过法定比例的情形,请主办券商与律师对公司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发表意见。
    请主办券商与律师补充核查公司劳动用工情况,并对公司劳务方面的瑕疵是否已整改完毕,是否影响本次挂牌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请主办券商与律师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对劳动关系保留于淄矿集团的 9 名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合规性发表专业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经本所律师查阅淄矿集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淄矿集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淄矿集团
为山能集团 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属于有限公司,不属于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关系保留于淄矿集团的 9 名员工提供的劳动合同,上述 9 名员工不
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行政机关公务员。上述人员的工资、公积金由公司发放、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支付给淄矿集团发放,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

  公司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制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情况,公司的财务人员均为专职,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人员独立。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员工总
人数分别为 62 人、109 人和 90 人。因公司业务发展较快,人员总体呈增加趋势,
除因业务转型导致煤炭贸易人员数量减少外,其他业务类人员不存在大幅减少情
况。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有限公司总经理一直由公司现任董事长
王德龙担任;2018 年 11 月至股份公司成立前,董晓军任公司总经理;2017 年 1
月 1 日至股份公司成立前,马兵、徐瑞涛任副总经理,因此,有限公司阶段高级管理人员团队已基本稳定;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董晓军为总经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马兵、徐瑞涛、徐双为副总经理,聘任张丰杰为财务总监,聘任李喜庆为董事会秘书。因此,公司管理人员及总人数逐渐扩充,不存在不稳定或大幅减少情况。淄矿集团作为齐鲁云商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最终支配公司人事的任免权,但是公司独立开展业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已经淄矿集团、山能集团、山东省国资委审批,能够保证公司遵守相关规定、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另外,与淄矿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并全职在公司任职的人员,自到公司任职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离职、更换等情况,公司人员较为稳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劳动关系保留于淄矿集团的 9 名员工在公司工作合法合规,公司员工稳定、独立。


    (2)公司报告期内曾存在劳务派遣人数超过法定比例的情形,请主办券商与律师对公司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发表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存在劳务派遣人数超过法定比例的情形,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日期        劳务派遣人数  公司员工总数  劳务派遣比例

  1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9            62          30.65%

  2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9            109          26.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公司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主动进行逐步规范,规范过程中也未与劳务派遣
员工产生纠纷。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已经符合规定要
求,且公司未收到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关于劳务派遣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劳务派遣人数超过法定比例的情形已经全部解决,公司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请主办券商与律师补充核查公司劳动用工情况,并对公司劳务方面的瑕疵是否已整改完毕,是否影响本次挂牌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员工工资明细表、公司社保缴纳凭
证,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共拥有员工 90 名,其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的人员 79 名,劳动关系保留于淄矿集团的人员 9 名,劳务派遣人员 2 名。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 90 名员工中在齐鲁云商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
共 76 名,未在齐鲁云商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共 14 名。具体情况为:9 名员工由
淄矿集团缴纳社会保险;2 名劳务派遣员工依据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会保险;3 名当月新入职员工下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 90 名员工中在齐鲁云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
工共 85 名,未在齐鲁云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共 5 名,具体情况为:2 名劳
务派遣员工依据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3 名当月新入职员工下月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劳务派遣人数仅占用工总量的 2.22%,未超过
法律规定的 10%的限制,符合法定比例。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瑕疵已经整改完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瑕疵已经整改完毕,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已合法合规,不会对本次挂牌造成影响。
    2、关于公司历史沿革中的第二次增资。根据公司披露,2014 年 9 月 28 日
淄矿集团向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完毕备案程序,备案中增资方为坤升控股,而实际增资方为淄川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该次备案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具备足够的效力,该次增资是否应取得山东省国资委的批复发表意见。

    回复: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该次备案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具备足够的效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限公司增资相关文件、山能集团相关规定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备案不存在瑕疵,具备足够效力,具体理由如下:
    一、有限公司增资事宜已经过有权机关山能集团的批准,并按程序向山东省国资委备案。

  2012 年 03 月 27 日实施的《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条规定:“本办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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