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0年02月04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1417        证券简称:华建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湖北省华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02月0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省华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华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华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
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批准后予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十五条 公司在取得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且经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设立台账,并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华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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