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实生物:公司章程

2020年02月04日查看PDF原文
SHANGHAI JUNSHI BIOSCIENCES CO., LTD.*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77)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及范围 ......    6

第三章      股份、注册资本和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14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    15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22

第八章      股东大会 ......    29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44

第十章      董事会 ......    47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    56

第十二章    公司总经理 ......    58

第十三章    监事会 ......    60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63

第十五章    财务和会计制度 ......    72

第十六章    利润分配 ......    73

第十七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76

第十八章    通知、公告、信息披露及投资者管理......    79

第十九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    82

第二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    83

第二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86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    87

第二十三章  附则......    88
注: 在本章程条款旁注中,「公司法」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必备条款」指原国务院证券委与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到境外
    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补充意见函」指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部
    与原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联合颁布的《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
    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
    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三」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三「公司章程细则」;「香港上
    市规则附录十三D」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三「有关若干司法管
    辖区的附加规定」之D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指《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第1条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 香港

                                                                                                                                                                          上市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 附录十三D
                                                                                                                                                                          第一节(a)
                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中国证监会

                海外上市部、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

                章程作补充修改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公司法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1条
                                                                                                                                                                            第(3)款
                公司系由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15002060080。

                公司的发起人为:熊凤祥、苏州瑞源盛本生物医药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杜雅励、武洋、冯辉、刘小玲、吴军、王莉芳、深

                圳本裕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静、李聪、沈

                淳、上海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坤、黄菲、周玉清、熊俊、

                赵云、江苏亚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钟鹭、刘少兰、南京润嘉久熙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铭锡、金明哲、戴龙林、杨帆、上

                海盈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贺敏。

第二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必备条款
                                                                                                                                                                            第2条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Junshi Biosciences Co., Ltd.              公司法
                                                                                                                                                                          第81条
                                                                                                                                                                          第(1)款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趣路36、58号2号楼13 必备条款
                层                                                                                                                                第3条
                                                                                                                                                                          公司法
                                                                                                                                                                          第81条
                电话号码:021-2250-0300                                                                                第(1)款
                传真号码:021-8016-4691

                邮政编码:201203

                                                                                                                                                                            必备条款
                                                                                                                                                                            第4条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                              公司法
                                                                                                                                                                            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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