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九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五)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发上市之日起实施,原《公司章程》同时 失效。 (以下无正文)